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11月11日國健婦字第1140463359A號函、114年12月3日國健婦字第1140111485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及138條。
公告事項:
一、合約醫療機構資格、服務內容、作業程序等事項:請詳參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學年度臺中市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試辦計畫需求書。
二、合約期間:自合約簽訂日起至115年6月30日。
三、補助項目(補助費用標準及申請方式詳參114學年度臺中市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試辦計畫需求書):
(一)視力篩檢費(含篩檢費、散瞳劑及資料鍵入費等):為覈實支付項目,每案500~650元。
(二)視力異常個案追蹤管理費(含衛教追蹤、資料鍵入費等):為覈實支付項目,每案補助250元。
(三)專業人員出勤費:依場次、該場次受檢人數及專業別補助(專業人員為眼科醫師、驗光師及護理人員),補助金額1,500~3,500元。
(四)行政費:合約單位辦理場次達30場次以上者,另補助儀器租賃費用、儀器運送費用及耗材及雜項支出。
四、 有意願參與合約之本市醫療院所,請於115年1月30日前免備文將申請書(1式2份)及契約書正本(1式2份)用印後寄達本局(郵戳為憑),經本局審核後,始得辦理締約事宜。
五、收件方式及地點: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科健管股-陳小姐收(地址:420206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並註明申請辦理114學年度臺中市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試辦計畫。。
六、收件截止日:115年1月30日。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