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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圖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圖,詳細內容如組織規程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三條

衛生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醫事管理科:醫事機構管理、醫事人員管理、緊急醫療救護、醫療資源規劃、醫事品質促進、市立醫院管理、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等事項。
二、長期照護科:護理機構管理、長期照顧服務規劃發展與管理、身心障礙醫療鑑定業務、醫療扶助等事項。
三、保健科:健康管理與促進、衛生保健業務、菸害防制之推展、監督、規劃、考核、健康促進職場等事項。
四、疾病管制科:法定各項急、慢性傳染病之監測通報、醫院感染控制及防治宣導、疫苗預防接種及營業衛生、外籍勞工健康檢查核備管理等事項。
五、心理健康科:心理衛生、精神衛生、家暴及性侵害防治、毒品危害防制等業務之規劃、推展、監督、考核及個案管理等事項。
六、企劃資訊科:衛生企劃、研究發展、計畫管考、法制、為民服務、國際衛生交流合作、區域合作、衛生所管理、公共關係、議事聯繫、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社區醫學訓練、衛生教育與健康行銷、衛生資訊資料分析及系統管理開發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衛生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衛生稽查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前項主管醫政、保健、疾病管制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第一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ㄧ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第五條

衛生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衛生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衛生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衛生局下設食品藥物安全處、各區衛生所,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衛生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衛生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衛生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衛生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衛生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除前項修正之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22
  • 發布日期: 2021-02-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84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