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115年度長照3.0整合型計畫。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辦理第1次公開徵求作業。
二、為使本局114年130家C 據點長照站(醫事C)延續提供服務,提升長輩於社區參與長照服務之近便性,爰辦理旨揭徵選作業。另115年度新設 C 據點長照站(醫事C)之徵求作業,俟中央公布「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5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後再行辦理。
三、本次C據點之布建原則如下:
(一)為就近提供民眾社區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電話問安或關懷訪視,依在地需求、現有服務資源及服務涵蓋率等面向予以評估規劃。
(二)應以原核定之服務地址為準,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場地拆遷、租約終止、天災或其他非可歸責之情事),致無法於原址持續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資料來函報請本局同意後,方得變更服務地址。變更後地址應位於同一行政區內,並以尚無C 據點(含文化健康站)之里別及老年人口密集區域為原則(已布建之行政區及里別名單詳如附件)。
(三)另接受獎助辦理C 單位之醫事機構,其提供C 單位服務之場地,不得與醫事機構開業執照所登載之處所為同一處;如屬同一處者,應符合動線與醫療區域分流之原則,採分棟、分層、分區方式辦理。
(四)自114年起新設立之C 單位醫事機構,須遵守上開獎助規定,並依「失智照護服務計畫申請作業須知」設置失智據點。且應於取得設立失智據點核定函後5個工作天內,檢具相關文件函報本局備查;未依限提供者,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115年度已核撥之補助經費。
(五)辦理資格及期間、服務說明、補助額度及項目、評選標準、申請期限、審查方式、應備文件:請詳參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5年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C 據點長照站第1次審查需求說明書,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
四、符合需求說明書所訂資格之對象,請依需求說明書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114年12月3日(星期三)前免備文,以郵寄掛號(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本局長期照護科(地址:420206台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聯絡人請見旨揭計畫需求說明。
五、114年執行單位(計130家醫事C),未於期限內送達續辦計畫書,則視為撤點,應於114年計畫結束前,轉介服務對象至相關服務據點繼續接受服務。另,倘據點營運未滿3年者,其接受獎助相關設備(除空間修繕、無障礙環境設施),應按未使用月份比例繳回補助經費。
六、因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5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尚未公布,故請單位參照114年度基準先行規劃,後續仍應依115年度獎助基準為主。
七、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旨揭需求說明書(含契約書)、續約申請表及計畫書等表單,請逕至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網頁下載(如下相關連結)(路徑:衛生局首頁/長照服務專區(原長照2.0專區)/服務單位/長照獎補助計畫/C 據點長照站(醫事C 單位)),對本案公告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於114年11月26日(星期三)前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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