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本市衛生所公共衛生服務品質,行政相驗業務自114年7月1日起調整相驗程序。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為維護本市衛生所公共衛生服務品質,行政相驗業務自114年7月1日起調整如下: 1.平、假日相驗程序:(1)平日:由衛生所優先媒合指定醫療機構辦理相驗。(2)假日及例假日:衛生所電話受理行政相驗申請,安排轉介行政相驗指定機構或於上班日安排相驗。 2.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個案相驗:由衛生所醫師執行。 3.指定醫療機構依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行政相驗每案收費為2,000-6,500元(交通費另計)。★建議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