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公告如下:
一、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階段:114年07月01日至114年12月31日。
第二階段:115年01月01日至115年03月01日。
* 本補助原則於住民入住天數累計滿 180 天(含)後提出申請,若入住期間累計至該年底未滿180天者(如:個案離開機構不再入住…等),請於第 2 階段提出申請(個案死亡除外)。
二、依據112年5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21961253號函辦理。
三、補助條件:補助對象為114年度入住機構之住民,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可提出申請。
(一) 入住機構類型:
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 具下列補助資格之一:
1.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含)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含)以上者。
2.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之既有住民(於111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機構)。
* 長照需要等級認定方式:經地方政府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進行長照需要評估,並依系統判定產出長照需要等級;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第4級(含)以上申請者應自評估等級取得後始起算補助期間,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可比照長照需要等級4級以上申請本方案補助,免經評估。
(三) 入住天數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計算(日曆天)。
以下情況不得列計入住天數之條件:
1.機構喘息服務期間(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
2.出入機構天數採算進不算出。
3.補助天數計算自評估等級取得後始起算補助期間;以身障中度以上申請者於補助起算日至該年度底皆應具校期內之身障證明,申請當日(含)以前114年度中之入住天數予以核算,申請日之隔日起,剩餘入住天數該年度不再補助,且不得累計至下年度計算。
四、補助金額: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資格,採補助年度1次性、定額發給,擇一資格、擇一階段領取,補助金額如下表:
補助資格 |
長照需要等級 |
補助計算期間入住天數 |
補助金額(元) |
中、重度 |
1.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 2.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 |
累計達180天以上 |
12萬 |
既有住民 (111年度 |
1.未經評估 |
延續且累計達180天以上 |
6萬 |
符合前點補助資格者,如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則逐月檢核登錄於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中之每月入住天數,以連續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補助總金額1/12(1萬元或5千元),並一次性給予補助金額。
五、檢附文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 (請黏貼申請人身分證、使用機構者身分證、使用機構者或機構簽約者存摺影本),倘因機構使用者與外界聯繫不易,建議申請書之申請人填寫機構簽約人,俾利補助申請之資料補正及相關事宜聯繫。
(二) 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影本擇一檢附。
(三) 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僅需附上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
(四) 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影本(至少需114年度6個月)。
(五) 長照需要等級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
(六) 其他:受理機關審核需要之文件。
六、受理窗口:掛號郵寄至「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本市申請窗口如下:
一般護理之家、 住宿式長照機構 |
衛生局 長期照護科 |
張小姐 |
04-25265394轉6044、6101 |
420206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4樓。 |
精神護理之家 |
衛生局 心理健康科 |
陳小姐 |
04-25155148轉 117 |
420206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3樓。 |
老人福利機構 |
社會局 長青福利科 |
連小姐 |
04-22289111轉37456 |
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3樓 |
身心障礙機構 |
社會局 身心障礙福利科 |
陳小姐 |
04-22289111轉37328 |
|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
社會局 兒少福利科 |
洪小姐 |
04-22289111轉37178 |
七、注意事項:
(一)本年度已經領有下列政府補助之一者,本案不予補助:
1.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領取補助者。
2.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
4.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者。
5.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
6.依其他法令領取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貼者。
(二) 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不得重複申請上述各項費用補助。
(三) 符合補助條件之使用機構者,於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返家或已歿者,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亦可提出申請。
(四) 補助對象為具本國國籍之國民。
(五) 本公告內容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2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辦理。
八、相關訊息查詢:
衛福部長照專區/住宿式機構服務:(如下相關連結)
九、申請表單及申請須知請至下方詳閱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