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16日衛部顧字第1101962014號信函,修正「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並自110年9月1日起適用。
- 本次修正係將「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之「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下稱功能附表)第15項與第16項合併修改為「由醫師說明經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其他嚴重病況且健康狀況不良者,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均有全日照護需要」。
- 請醫療機構完成相關前置作業,並自110年9月1日開始使用修訂「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二、關於勞動部108年1月10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修改才登記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