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社會工作師人身安全,社會工作師法業於112年6月9日修正第19條,於該條第2項明定社會工作師執行第12條第1款至第3款業務時,有受到妨礙,或身體、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已發生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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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請內政部警政署轉知各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9條協助維護社會工作師執業安全之函文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法律權益,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0
- 發布日期: 2024-04-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
- 點閱次數: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