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107年1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71660220號及衛部醫字第1071660221號等二則公告。
二、依據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
三、107年1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71660220號公告:公告本部委託「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為辦理驗光人員為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之訓練課程。
四、107年1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71660221號公告:公告驗光人員為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發現特定狀況,或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者,應出(填)具「轉介單」之格式,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五、旨案公告詳載於衛生福利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請於「公告訊息」網頁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