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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事人員離職證明發給及至本局辦理歇業備查事宜,請貴院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6月23日衛部照字第1041500307號函辦理。
二、臺灣護理產業工會近期接獲護理人員反應,向所屬院方提離職後,要求院方開立離職證明時,院方不願給予離職證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故惠請貴院對於護理人員請求發給離職證明時,不得拒絕,以維護護理人員權益。
三、有關本市醫事人員如欲辦理職業公會退會時,若因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致未能取得離職證明書者,惠請轉知醫事人員得以其出具之切結書(應敘明離職日期)方式,辦理退會及至本局辦理歇業備查事宜。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3-19
  • 發布日期: 2015-06-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 點閱次數: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