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服務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人員繼續教育及登錄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衛生福利部核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5條第3項及第30條第2款有關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及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課程積分修習規定之令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轄長照機構及長照人員一案。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10月14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997號令辦理。

二、前開令釋明相關課程積分之修習及採認方式如下:

(一)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跨越113年6月3日者:113年6月2日以前依規定已修習之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相關課程合計2點,仍予採認。113年6月3日起應修習之原住民族文化安全課程及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課程,則依更新認證證明文件日期,分別計算應修積分。積分可累計取得,不必每年各修習1點。

(二)認證證明文件6年有效期間均在113年6月3日以後者:6年內須完成原住民族文化安全課程6點,以及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課程6點,合計12點,積分可在有效期間內累計取得,不必每年各修習1點。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10-20
  • 發布日期: 2026-10-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