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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送長照共同訓練課程(Level 1)業經該部115年10月14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954號公告,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一案。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10月14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954號公告辦理。

二、為使長照共同訓練內容與現行長照政策及法規接軌,該部業完成長照共同訓練課程更新,並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公告,新版課程自116年1月1日起生效。

三、為保障學員修課權益及完備地方政府認證審查實務,相關課程採認原則如下:

(一)於115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原長照共同訓練課程或115年8月17日上架之新版長照共同訓練課程(下稱新版課程)並通過測驗,取得學習證明者,均得據以辦理長照人員認證。

(二)自116年1月1日起,統一適用新版課程,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應檢附完成最新公告課程之學習證明,始得據以辦理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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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10-20
  • 發布日期: 2026-10-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