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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衛生福利部「116年罕見疾病防治工作補助計畫」公開甄選 作業須知1份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9月18日衛授國字第1150462755號辦理。

二、 申請對象:

(一) 教學醫院。

(二) 大學院校、公立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以中央主管機關或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研究機構。

(三) 以促進罕見疾病防治或病人權益為設立宗旨,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

三、 補助範圍依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第5條之規定,116年補助重點如下:

(一) 培育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必要專業人力。

(二) 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研究:建議以人為對象之臨床研究、診斷、疾病防治(含倫理議題)與身心靈關懷服務為主,且能夠直接提供政策參採之研究議題;排除動物及細胞試驗之基礎研究。

(三) 購置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專用設備。

(四) 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交流及宣導:建議強化民眾之罕見疾病防治/篩檢/檢測相關衛教宣導。

(五) 上述所提計畫研究之疾病應以罕見疾病為主要範圍,如有收案,收案對象以罕見疾病個案為主;若研究之疾病為潛在罕見疾病(及病人),須敘明與罕見疾病防治的關聯性與重要性;與罕見疾病防治工作不相關者,不予補助。

四、 機構、法人或團體,得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各計畫視需要,應配合於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報告成果。

(一) 跨機構整合型計畫:以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研究為限。全國多家機構參與合作執行(共同申請),需涵蓋全國北中南醫院且至少涵蓋該申請罕見疾病全國70%以上個案,每個機構每年最高上限300萬,若有5家機構參與,該計畫每年最高上限1,500萬;多年期計畫以4年為限。單一機構計畫:計畫每年最高上限補助金額為100萬元,並依計畫內容經審查後定之;多年期計畫以3年為限。

(二) 單一機構計畫: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每年每申請單位補助金額以100萬元為上限;多年期計畫以3年為限。

五、 請意者於115年10月30日(五)(含)前,依所附公開甄選作業須知,將計畫書函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俾辦理審查。

六、 本案聯絡人:國民健康署黄先生(電話:04-22172200轉2264;電子信箱:ming0408@h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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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9-22
  • 發布日期: 2026-09-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 點閱次數: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