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6月29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069號函辦理。
- 旨揭辦法業於115年3月17日修正發布,除第2條附件一自發布日施行外,其餘規定自115年7月1日施行。
- 本次修正有5大重點包括:增訂申請長照人員認證之消極資格;建立未曾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後重返長照職場人員之回流更新機制;調整部分長照人員類別及資格規定,並明定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資格;明確訓練及認證程序、申請認證時應完成之共同訓練課程,及放寬網路課程積分上限;另增訂更新認證應備文件及逾期申請更新之受理機關等規定。
- 為利地方主管機關、長照服務單位及長照人員掌握前開修正內容,該部已彙整製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宣導簡報,並已置於該部1966長照專區「長照服務人員專區/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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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修正重點及執行方式,該部已製作宣導簡報並置於1966長照專區,請參考運用。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7-24
- 發布日期: 2026-07-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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