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9月15日社家老字第1140860710號函轉經濟部114年9月3日經水字第11460202183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第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土地開發利用屬醫院、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開發,且面積達1公頃以上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轉送主管機關審核,並於取得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函後始得申請開發基地開工。
三、前開涉醫院、護理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部分,請各申請人確依旨揭規定辦理。
四、經濟部令、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