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居家服務督導員、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人員(即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個案管理人員),申請人無法出具資格訓練之證明文件者,檢具欲登錄長照服務單位之聘僱證明文件,先行辦理認證,未於任職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格訓練課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認證。
二、現行法規並未禁止曾被廢止先行認證者,再次申請先行認證,惟該機制係「過渡性安排」,目的在於及時充實長照人力,不宜視為可重複適用之制度。若先行認證已被廢止,申請人應先完成資格訓練課程,始得再次提出認證申請,原則上不宜再以聘僱證明重行申請先行認證。
三、關於逾有效期限申請認證更新,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及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以申請更新日前(不含申請當日)6年內完成為限。申請更新之受理方式及認證效期起算日,由地方主管機關依作業流程與管理規範認定,惟應避免積分重複認列,並確認申請人是否已補齊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釐定新效期起始日,以維制度嚴謹及責任明確。
四、制度已針對逾期更新者提供非逐年積分審查機制,可協助認證失效者重返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惟已登錄提供長照服務人員,應於認證效期內逐年完成原住民族、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等法定課程之學習及積分累積,以落實專業精進要求。
五、另提醒長照人員認證屬個人專業資格,更新申請應由本人提出,機構僅得協助,不得代為負責。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8條規定,長照人員證明效期屆滿,未完成證明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同法第50條規定,長照機構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