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方案」自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生效。 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4年5月1日起,針對具健保身分且經醫師診察有生產事實的產後婦女,提供2次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補助,以提升產後婦女之正向孕產經驗及增進其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