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附件一規定,居督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二、另,該部前於113年4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758號函知(諒達)地方政府居督員資格採認原則,有關於112學年度(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含以前入學者,其採認方式為「畢業科系名稱須與法規文字類同(意指應至少包含法規文字),並符合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科標準分類系統之「主要細學類」,方得採認其居督員資格」,先予敘明。
三、鑑於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科標準分類系統,僅得查詢86學年度以後之學科分類,爰有關畢業於85學年度(含)以前之「護理助產(科)系」,得否採認居督員資格,該部說明如下:
(一) 查現行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科標準分類系統」,自86學年度至112學年度,全臺共計44堂課程名稱,含有「護理助產」字樣,且其主要細學類皆與護理(科)系之主要細學類「09131護理及助產細學類」相同。
(二) 另查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類科別「護理師」之應考資格第1點:「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亦將護理助產(科)系列入其中,爰本部同意採認85學年度(含)以前,畢業於「護理助產(科)系」符合居督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