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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27日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請各醫療院所配合辦理

衛生福利部1136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及第1132060606A號函、第1132060606B號函、第1132060606C號函修正旨揭注意事項案,自中華民國1131127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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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2-23
  • 發布日期: 2024-12-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 點閱次數: 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