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第5點第1款規定,受訓對象為年滿16歲以上、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擔任照顧服務工作熱忱者,爰符合前開受訓資格者,得依規定參加訓練。
- 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發給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一)曾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6條規定廢止認證證明文件;(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查曾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尚非前開辦法所定不予發給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事由。
- 爰現行法令規範下,如申請人符合照服員資格及長照人員認證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尚無法僅以其曾違反前開規定為由,不予其參訓或核發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
- 惟考量長照服務使用者多屬高齡、失能或其他需受照顧之對象,服務提供者之適任性及服務安全至為重要。長照服務機構於聘用及管理人員時,仍應依服務對象特性、工作內容及個案風險等情形,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並落實人員督導、教育訓練及服務品質管理。
- 至陳情人所提將曾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或於其他照顧服務領域有重大不當行為紀錄者,納入不得取得長照人員資格或認證之限制條件一節,因涉及人民從事長照工作之資格限制及工作權益,相關消極資格、限制事由及其法律效果,宜於法律層級予以明確規範。後續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檢討時,將併同參酌陳情人所提意見修正。
- 另有關陳情人建議透過跨機關資訊系統介接或查調,確認申請人有無於兒少、身心障礙、老人或其他照顧服務領域之違規或重大不當行為紀錄一節,因涉及不同機關所持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資料介接,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須有明確之法源依據及使用目的,始得據以規劃辦理。爰相關查核機制,亦將配合前開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之檢討,併予審慎研議。
有關曾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之人員,不宜參與照顧服務員訓練、取得長照人員認證並從事長期照顧服務一案。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10-01
- 發布日期: 2026-10-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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