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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檢送各類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效力、繼續教育積分採計及醫事人員登錄作業一案。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本辦法)辦理。

二、各類長照人員符合本辦法第2條附件一所定資格,經地方主管機關核發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下稱認證證明文件)後,其有效期間為6年。認證資格與長照人員登錄係屬不同管理事項,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離職並辦理異動登錄,不影響原認證證明文件效力。

三、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取得認證證明文件後,於醫事或社會工作人員管理系統辦理停業或歇業者,僅屬醫事或社會工作執業登記狀態變更,不影響原認證證明文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無須收回或重新發證。該部114年8月6日衛部顧字第1141962299號函(附件1),自本函發文日起停止適用。

四、為因應長照服務人力需求及彈性運用,醫事人員辦理停業或歇業後,如有提供長照服務之需求,且所持認證證明文件仍在有效期間內,得依本辦法第23條規定完成登錄後提供長照服務。但涉及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所定醫事業務者,仍應符合各該法規有關執業登記之規定。

五、地方主管機關過去如因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停業或歇業而重新發證,其認證效期及繼續教育積分採計期間,仍應以第一次取得認證證明文件之生效日起算,原已取得之積分得持續累計。

六、認證證明文件之效力及繼續教育積分舉例說明如下:

(一) 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之異動:

甲、乙及丙員均 於113年1月1日取得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本辦法第11條1項第1款):

1.甲員為照顧服務員,原登錄於A長照機構,嗣於115年6月30日離職註銷(即異動登錄),其證明文件仍於原效期內有效;日後至其他長照機構任職時,再由新任職機構於提供服務前辦理登錄。

2.乙員為護理人員,嗣於115年6月30日辦理護理人員歇業,其證明文件仍於原效期內有效,無須收回或重新發證。

3.丙員為物理治療師,地方主管機關嗣因辦理歇業於114年8月1日重新發給認證證明文件,其認證效期及繼續教育積分仍自113年1月1日起算。

(二) 認證證明文件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

丁員之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於114年10月1日完成所需繼續教育積分並申請更新,更新後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20年12月31日止(本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

(三) 認證證明文件逾期後申請更新:

戊員之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因未於有效期限屆至前完成更新,嗣於115年6月30日補足積分並申請逾期更新,更新後效期及積分自115年6月30日起算(本辦法第11條1項第3款)。

(四) 逾期更新應有任職需求:

己員申請逾期更新時,除應補足繼續教育積分外,並應檢附實際提供長照服務或長照服務單位擬聘僱之證明;未檢附者,不予核發認證證明文件(本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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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9-04
  • 發布日期: 2026-09-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