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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知有關長照人員登錄及註銷申請,是否應以正式公文送達,或得以管理資訊系統登載一案,並副知各縣市政府知悉。

  1.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30日內,由該長照服務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4條規定,長照服務單位應於長照人員離職或知悉該人員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登錄,先予敘明。
  2. 依據上開規定,異動登錄需由長照服務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倘長照機構僅於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完成異動操作,未另以公文或書面文件送達主管機關,認已啟動申請程序尚無不可,惟長照服務單位辦理人員登錄、註銷所需檢附文件仍應以紙本送達為主,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
  3. 另考量近來推行政府e化作業,衛生福利部從便民角度,刻正研議於人員系統辦理登錄、異動(註銷)等項目新增檢附附件功能,惟系統增修需時辦理,待前開功能開發完成前,請依說明三所述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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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5-28
  • 發布日期: 2026-05-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