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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修正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補助計畫」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114年8月1日起實施,請各區衛生所與醫療院所及助產所配合辦理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婦字第1140462091號函辦理

二、茲檢送修正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補助計畫」、對照表及問答集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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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8-08
  • 發布日期: 2025-08-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 點閱次數: 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