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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或精神疾病患者社區評估照護計畫】

一、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之一者:

1.出現滋擾他人情形合併出現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無法就醫。

2. 無病識感有中斷治療之虞。

3. 無法規則接受治療,再住院率高。

4. 精神功能、職業功能或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居家照顧。

5. 年老、獨居或無法自行就醫,需協助其接受治療者。

二、洽詢單位:本市各區衛生所及各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三、受理單位:與本局合作精神科居家治療之精神醫療機構。

四、承辦人:東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04-22834733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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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27
  • 發布日期: 2024-02-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
  • 點閱次數: 5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