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10日衛授國字第11004013111號函辦理。
2.旨揭方案修正擴大補助對象至妻44歲以下且需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之我國籍不孕夫妻,且由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簽訂契約之人工生殖機構協助民眾申辦補助作業。
3.辦理本補助方案之人工生殖機構須與國健署簽訂契約,說明如下:
(1)國健署將與前已簽訂契約之人工生殖機構,重訂契約。
(2)尚未加入本補助方案之人工生殖機構,如有意願辦理,請檢附本局核備之相關醫療費用項目函影本,向國健署提出申請,未經核備之項目及費用,不予補助。
4.如有疑義,請洽國健署業務聯繫窗口周小姐,電話02-2522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