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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調理業者可否與診所設於同一地址?

其執業空間應與同址之醫療機構有明顯區隔,且有不同出入口。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3-05-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 點閱次數: 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