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一)發給對象:
1、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二、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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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8月1日起退休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規定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07
- 發布日期: 2017-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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