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法令規章 > 政風相關規定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所電梯設備安全管理注意要點

一、為利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本局(所))電梯設備維持正常運作,並確保機關員工及洽公民眾搭乘電梯安全,落實定期保養維護精神,提高電梯使用效能,特制定本注意要點。
二、本局(所)電梯設備應由指定專責單位維護管理,並負責維修保養等事宜。
三、本局(所)電梯設備平時之維護保養,須由廠商負責派專業技術人員至機關設備裝設處所,進行每月定期保養維護,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存查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單位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以備主管機關或檢查機關查考。
四、電梯設備檢查員、專業技術人員應親自執行職務,並據實申報檢查、維護保養結果,不得為虛偽之記載。
五、本局(所)電梯設備每月例行保養應包含檢查項目如下:
(一)機械室內各機器。
(二)乘廂周圍各機器。
(三)乘場周圍各機器。
(四)昇降路內各機器。
(五)坑底內各機器。
(六)各部照明與裝潢。
(七)其它。
六、本局(所)電梯設備每年應執行年度安全檢查,並完成年度安全申報。
七、本局(所)電梯設備應設置有緊急求救按鈕或警報器,並與本局(所)安全管理人員及維修廠商連線,俾利遇有危安事件,可立即求助消弭危難。
八、除例假日外,如遇有電梯設備故障情形,若維修廠商技術人員於2小時內未到場處理,可扣減廠商應領之維護經費。因業務過失導致本機關員工或洽公民眾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時,廠商應負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不得異議。
九、本局(所)遇有電梯設備遭破壞、攻擊或其他危安事件,應即通報本局機關首長、秘書室及政風室,並通報警察單位協助後續案件查察及其他安全協助事宜。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處,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辦理。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5-07-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