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法令規章 > 政風相關規定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所資訊設備報廢變賣資料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本局(所))為有效管理資訊設備報廢變賣之資料安全,避免洩漏公務機密或個人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訊設備,係指電腦設備(如筆記型電腦、個人電腦、伺服主機)、資訊週邊設備(如印表機、掃描機、隨身碟等)、網路通訊設備(如路由器、交換器等)及其相關設施(如傳真機及影印機等)。
三、本局(所)資訊設備報廢時應進行適當資料處理,以確保內部儲存資料均已完全清除,始得進行變賣,說明如下:
(一)資訊設備已逾使用年限、損壞或不堪使用時,得向財產管理人員申請報廢,並依財產報廢程序(如附件一)辦理。
(二)資訊設備申請報廢時,不得擅自分解或帶離辦公區域,報廢申請奉機關首長核准後,由本局企劃資訊科指派專人取回擬報廢之設備,進行堪用程度確認後進行資料處理。
(三)資料處理方式可採實體破壞、消磁或利用軟體工具等方式清除資料,以確保資料無法被擷取。
(四)已完成報廢程序且確認資料清除之資訊設備,得移至倉庫或儲藏室妥善保管,一併報廢或變賣。
四、本局(所)員工如違反本要點事項,涉及洩密、貪瀆或危害機關安全情節重大者,報請機關首長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5-07-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