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知衛生福利部115年8月21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697號函。
二、旨揭辦法並未規定所有F碼均須檢附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依據該辦法第20條所定,F碼核銷應備文件除該辦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下稱身障輔具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爰F碼核銷是否須檢附房屋所有權證明,係依身障輔具補助辦法附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對應項目之補助相關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三、經查該部115年7月9日衛部顧字第1151961791號函(諒達)檢送之「長照輔具新制與身障輔具現制對照表」,貴府所詢長照碼別FA24、FA25至FA29、FA35、FA43及FA44,分別對應身障輔具項次162、154至158、159、163及164,身障輔具補助辦法均未規定前揭項目須檢附房屋所有權證明相關文件,請本府釐清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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