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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精神復健機構設立審查會議原則

一、依據:精神衛生法第22條及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審查適用對象:

      (一)申請設立精神復健機構。

      (二)申請私立精神復健機構變更負責人。

三、申請資格應備文件:

      (一)依本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列設立申請人員,檢附本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相關文件函送本府衛生局錄案辦理。

      (二)上述文件除公文外,其他文件應為17份。

四、審查辦理時間及收件截止日:

會議辦理時間

最後錄案收件截止日

備註

每年3

2月15日前

如遇國定假日,調整為後第一個上班日

每年6

5月15日前

每年9

8月15日前

每年12

11月15日前

     (一)截止日前完成送件,並經本府相關局處審查資料齊全者,方可排入審查會議。

     (二)截止收件日,以本府衛生局上班日17時前,實際收到相關文件為准。

     (三)截止日後送件,將納入下次審查會議審查。

五、審查會議辦理程序:

     (一)請於開會通知單所載期限前,將簡報相關檔案上傳至本府衛生局指定之雲端,或送至本府衛生局存取,會議當天不接受簡報抽換。

     (二)由機構負責人依機構服務及審查項目進行10分鐘簡報及答詢,委員現場提問(統問統答15分鐘)

     (三)簡報內容至少如下:

          1.申請人(或新負責人)自我介紹,並簡介未來欲設立機構之服務類型、人數等基本資料。

          2.本次申請機構設立地址、各樓層平面規劃說明。

          3.組織架構、當地復健資源及行政管理等。

          4.服務品質、服務對象來源及轉介流程。

          5.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及辦法、申訴管道。

六、審查通過後之開業申請流程:

     (一)經審查會議通過核發設立許可後,提送機構開業申請文件,至本府衛生局進行機構開業事宜。

     (二)經本府衛生局及各局處進行現場聯合會勘,符合設立標準,始核發開業許可。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9-03
  • 發布日期: 2026-09-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
  • 點閱次數: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