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長照個案因短期替代照顧需求使用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GA05)後改自費入住,後因功能恢復返回社區,其喘息服務核銷資格認定疑義一案,轉知本市相關單位知悉。
二、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下稱給付辦法)第12條規定,喘息服務額度依長照需要等級每年給付一次。
三、有關長照個案因照顧需求使用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GA05)後改以全自費入住住宿式機構,嗣後因功能恢復返回社區由家屬照顧,得否於新的喘息額度期間再使用GA05一節,說明如下:
(一)倘個案於核定喘息服務之額度期間內提前使用完當年度喘息額度,即不得因返回社區而以重新開案方式核定新的喘息額度,應俟下一喘息額度期間開始後,始得恢復核給完整額度。
(二)爰個案如於下一喘息額度期間因照顧需求需使用GA05者,尚無不可。
四、所稱「退住後再次入住者」及「轉換不同住宿機構者」,係指個案於同一喘息服務核定效期內,退住後再次入住住宿式機構或改入住其他住宿式機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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