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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5年8月10日_衛部顧字第1150021099號_機構式喘息服務(GA05)後改自費入住其喘息服務核銷資格認定疑義一案

一、有關長照個案因短期替代照顧需求使用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GA05)後改自費入住,後因功能恢復返回社區,其喘息服務核銷資格認定疑義一案,轉知本市相關單位知悉。

二、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下稱給付辦法)第12條規定,喘息服務額度依長照需要等級每年給付一次。

三、有關長照個案因照顧需求使用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GA05)後改以全自費入住住宿式機構,嗣後因功能恢復返回社區由家屬照顧,得否於新的喘息額度期間再使用GA05一節,說明如下:

(一)倘個案於核定喘息服務之額度期間內提前使用完當年度喘息額度,即不得因返回社區而以重新開案方式核定新的喘息額度,應俟下一喘息額度期間開始後,始得恢復核給完整額度。

(二)爰個案如於下一喘息額度期間因照顧需求需使用GA05者,尚無不可。

四、所稱「退住後再次入住者」及「轉換不同住宿機構者」,係指個案於同一喘息服務核定效期內,退住後再次入住住宿式機構或改入住其他住宿式機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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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8-13
  • 發布日期: 2026-08-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