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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115年7月23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402號「安置於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之身心障礙兒童是否適用長期照顧服務給付一案

(一)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該部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設置指引設立,於社區中提供家庭式照顧,性質與機構集中安置有別。

(二)對象適用長期照顧服務給付之准駁原則如下:

1.類家庭同意比照寄養家庭開放適用:主要照顧者屬未支薪之非專職人力,照顧角色與寄養家庭類似。爰比照該部108年8月15日衛部顧字第1081962368號函釋,安置之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者,同意同時段未重複申請社福補助項目下,得申請使用長照服務。

2.專業團體家庭不適用長照服務:照顧人力已由政府補助薪資,安置性質類似微型機構。基於資源不重複配置原則,並參考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2條第2項精神,不適用長照給付。

3.特殊需求配套機制:若有特殊照顧需求,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循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2.0精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計畫,申請特殊需求兒少照顧支持服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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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7-29
  • 發布日期: 2026-07-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