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6月10日衛部顧字第1150123051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65歲以上照服員工作權益,並減輕長照機構進用高齡照服員之營運及職災理賠風險,爰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協助研議放寬商業保險,現將金管會函復結果函知本府,摘述如下:
(一)商業保險(如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業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或團體保險等)由保險公司基於其核保政策、風險胃納及風險控管機制等綜合評估其承保能力。
(二)另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查復,目前「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受僱人,並無以年齡65歲為上限;「業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則有部分產險公司承保65歲以上受僱人;另「團體傷害保險」亦有部分產險公司及壽險公司承保65歲以上人員。
(三)如遇具體個案投保疑義,得逕洽產險公會(電話:02-2507-1566分機125)或壽險公會(電話:02-2561-2144分機63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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