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前以112年1月30日衛部顧字第1121960131號(如附件)函,說明聘僱外看家庭於外看請假返鄉期間,可視同被照顧者未聘有外看,經審認外看重入國許可相關文件(雇主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直轄市、縣(市)居留地服務站申請)及出入國來回機票證明後,即可銜接使用包含照顧服務等所有長照服務。
二、惟雇主應於外看再次入境返回案家前,通知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個案管理員及照管中心外看入境返回案家日期,俾利重新擬具長照服務照顧計畫。
三、如外看返鄉未歸,仍可適用前述情境,視同未聘僱外看,直至外看再次返回案家服務或雇主取得外國人廢止聘僱許可,以紓緩外看家庭照顧壓力與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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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115年6月3日衛部顧字第1140157811號函釋「聘僱外籍看護工(下稱外看)家庭於外看返鄉未歸期間之長照服務使用」疑義一案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6-09
- 發布日期: 2026-06-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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