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因身心失能,且為「評估期間符合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公告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PAC)之收案對象」,得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長期照顧服務。至評估期間,係指PAC收案對象,經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之需求評估,及出院後使用長照服務且經評估程序尚屬失能而未結案期間,合先敘明。
二、因PAC收案對象不分齡,依實務上有不同照護模式,爰就銜接長照服務之資格認定及樣態臚列如下:
(一)急性診療結束,經醫院評估收案為不分齡住院PAC個案:
1.於出院前,透過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下稱CMS)第2級以上,可使用長照服務,以利出院後銜接長照服務。
2.查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下稱照管系統)已介接健保署PAC收結案資料(每日資料交換),供第一線執行人員判斷個案是否屬PAC收案期間,倘住院模式個案已結案出院,且未使用出院銜接長照服務,返家後透過1966申請長照評估,經由照顧管理專員至案家評估當下,照管系統介接健保署資料呈現「尚未結案」之現況(醫院未即時上傳VPN系統所致),仍符合資格認定。反之,呈現已結案狀態,自不適用旨揭對象認定。
(二)日間、居家模式及其他類型不分齡 PAC 個案,符合健保署 6 類 PAC 收案對象,得比照上開個案,於返家前經由「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確認CMS第2級以上,預先銜接長照資源;若未經「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返家之個案,經照管系統介接健保署資料確認PAC身分(未結案),則可依現行申請流程撥打 1966 長照專線,由照管中心派員到府進行CMS評估。
三、綜上,上揭任一PAC模式接受長照服務者,倘至複評期間經長照評估後不符合CMS第2級以上者,即不得再使用長照服務,需進入結案程序;反之,如符合CMS第2級以上者,則不受是否為PAC收案期間限制,適用旨揭辦法,可使用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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