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服務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特約單位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於既有輔具評估報告書適用情形疑義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51960598號辦理。
  2.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核銷應備文件、保固書及評估報告書格式,準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下稱身障輔具補助辦法)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3. 經查身障輔具補助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輔具費用補助,應檢附三個月內有效之輔具評估報告書,係針對補助購置項目之規定;另查同辦法第14條規定,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購置或修繕,其目的為確認所核定項目能適時提供需求者相關資源,以減緩或降低其失能或障礙情形,避免提供不合宜之服務項目。
  4. 本部前以111年4月21日衛部顧字第111960541號函釋示,係針對爬梯機照顧組合於長照輔具僅限租賃,倘長照身心失能個案持續租賃相同品項之爬梯機,則於相同居住環境、相同使用者,且其長照及身障失能評估效期及等級未改變下,無需再次進行輔具及居家環境評估,與貴局現函詢可租可購之長照輔具有別,先予敘明。
  5. 惟為增加申請長照輔具租賃服務效率,及減少地方政府行政作業負擔,倘民眾有其他可租可購長照輔具項目之長期性需求,於符合相同居住環境、相同使用者、長照及身障失能評估效期及等級未改變等情形下,且持續租賃相同品項者,亦適用前開函釋之原則。
  6. 倘將相同品項可租可購之長照輔具由租賃改為購置,即屬身障輔具補助辦法第9條規定準用範疇,為維持輔具購置項目之長照與身障輔具評估規定一致性,仍應依說明三規定辦理輔具及居家環境評估。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4-02
  • 發布日期: 2026-04-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