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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之一通則第七點,涉及個人清潔衛生品項購置價格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以下之規定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3月25日衛部顧字第1151960663號函辦理。
  2. 為推動輔具租賃制度,以利失能者依據身體狀況變化更換適切輔具,並導入智慧照顧,該部公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下稱給付辦法)」,新增附表四之一智慧科技輔具租賃給付項目,自115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二組給付額度每3年6萬元(含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2萬元),該表照顧組合之智慧科技輔具租賃價格,由長照特約單位訂定,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惟涉及個人清潔衛生,且無法清潔消毒使用,購置價格低於5,000元以下輔具,得以購置。
  3. 第二組智慧科技輔具係以租賃為主,由長照特約單位訂定,函報地方政府備查,惟為增加行政效率,屬第二組個人清潔衛生輔具購置價格,無需函報地方政府備查,但購置給付額度為每人每3年以5,000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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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4-02
  • 發布日期: 2026-04-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