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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條。 (二)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第4條。 (三)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二、 公告事項 (一) 辦理目的:為提升對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服務品質,強化社區處遇成效,降低性侵害再犯風險。 (二) 辦理期程:115年6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115年6月1日至11月30日辦理團體督導及個案研討、12月1日至12月31日進行結案核銷)。 (三) 實施內容:辦理4場(含)以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團體督導及4場(含)以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個案研討。 (四) 為符合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團體督導計畫目的,爰徵求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依法規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業務之民間團體。 2. 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心理輔導或社會福利相關之職業公(工)會及民間團體。 (五) 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17日下午5時止(郵戳為憑)。 (六) 受理申請方式:請依本案需求說明提供格式撰寫計畫書,並以公文方式函送本局申請(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 (七) 計畫審查:依申請單位提出之計畫,本局將組成評審小組,依據評選標準表進行書面審查,擇優錄取1家承辦旨揭計畫單位,評選結果公告於本局網站/公告訊息/最新消息,另未獲徵選單位,不再另行通知。 (八) 本案公告契約價金為新臺幣9萬元整,計畫需求說明、計畫書及成果報告格式等表單,請逕至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專業服務>心理健康>家暴性侵>相關訊息下載,對本案公告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5年4月17日前得向本局表示意見,聯絡人:心理健康科林社工04-25150192分機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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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5年度「臺中市推動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團體督導計畫」需求說明,請符合資格單位踴躍申請。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3-20
- 發布日期: 2026-03-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
- 點閱次數: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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