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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附表六之二、六之四及六之六,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26日衛授國字第1151460021A號辦理。

二、 檢附附表六之二、六之四及六之六與發布令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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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2-11
  • 發布日期: 2026-02-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 點閱次數: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