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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說明有關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依「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政策辦理時所適用停(歇)業規定事宜。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1231日以衛部醫字第1140156729號函辦理。

二、按衛生福利部​102年34日衛署醫字第​1020201143號函、​112年128日衛部醫字第​1121668892號函,針對醫事人員產(娩)假及(舊制)育嬰留停之停(歇)業事宜,說明如下略以:

(一)產(娩)假:基於其非依個人意願申請等情,免依各醫事人員法辦理停業。

(二)(舊制)育嬰留停:與產(娩)假有別,育嬰留停係依個人意願申請,爰考量醫療人力管理、醫療品質之維護及民眾就醫安全,育嬰留停仍應依各醫事人員法辦理;惟辦理育嬰留停僅需檢附申請書、執業執照及雇主同意育嬰留停文件;免附離職證明。

三、今勞動部為育有三歲以下子女之家長(員工)工作期間,可能遭遇傳染病導致停托(課)等不可抗拒因素,有短期請假育兒之需要等情,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增訂以日為單位申請之新制育嬰留停(合併以30日為限),與上開依個人意願申請相對期間較長之舊制育嬰留停有別。

四、爰此,醫事人員配合旨揭政策,依​115年11日施行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以日為單位之新制育嬰留停,得免依各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停業,俾使渠等能專心育兒;惟依過去既有(舊制)所申請之育嬰留停等非屬前開情形者,仍應依上開說明一辦理。

五、上述規定事宜,於公共衛生師,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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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1-14
  • 發布日期: 2026-0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