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護理人員法第23-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114年度本市居家護理所共計66家機構參與督導考核,合格者計65家、不合格者計1家;本市一般護理之家共計26家機構參與督導考核,合格者計24家、不合格者計2家;督導考核結果名單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