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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14日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請各醫療院所配合辦理

一、考量因學制年齡計算差異,致部分已年滿6歲尚未進入國小之兒童,於其幼兒園期間無法適用現行「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補助,爰將補助年齡上限放寬為「進入國小前」,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三點「一般兒童牙齒塗氟之補助年齡條件」為「零歲至進入國小當年度之八月三十一日止」,自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開始實施。

二、 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三點第一項「兒童牙齒塗氟」:修正「一般兒童牙齒塗氟之補助年齡條件」為「零歲至進入國小當年度之八月三十一日止」,併於相關之第五點附件1及附錄1-2修正。

(二) 第三點第四項「口腔黏膜檢查疑似異常個案追蹤及確診」:修正文字「須」為「應」,併於相關之第五點附件4修正。

(三) 第六點第一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修正專科名稱「耳鼻喉科」為「耳鼻喉頭頸外科」,併於相關之附錄3-13-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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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5-25
  • 發布日期: 2026-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 點閱次數: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