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8月20日衛部顧字第1141962429號函辦理。 二、 長照失能者因疾病或退化等原因可能出現有管路、失智症或生活無法自理之狀況,邇來接獲民間團體陳情表示具管路之失能者易有遭長照日間照顧中心拒絕服務之情形,本部再次重申日間照顧中心(含小規模多機能)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服務對象即為長照失能者;如為依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即應接受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派案提供服務,不能因服務對象有管路、失智症或生活無法自理狀況等因素而無故拒絕提供服務。 三、 請各地方政府加強宣導及查核轄內日間照顧中心及小規模多機能依法提供長照服務,輔導轄內日間照顧服務單位依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接受派案,如有拒絕派案情形應依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卓處,以落實長照服務機構之功能與角色。 |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2.0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特約單位
有關衛生福利部函請各縣市政府落實長照服務機構之功能與角色,重申日間照顧中心(含小規模多機能)不得無故拒絕服務個案(例如管路問題、失智症等)一案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8-22
- 發布日期: 2025-08-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