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8月6日衛部顧字第1141962299號函辦理。
二、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長照人員應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6年內,依規定登錄其提供服務之長照服務單位或實際提供長照服務,始得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更新。爰已取得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而於效期內未實際提供長照服務者,不得申請更新;惟現行法規並未禁止原認證失效者再次申請核發認證。
三、除前述情形外,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若因停業、歇業等處於非執業狀態,亦喪失認證資格,其認證證明文件視為失效。
四、因應上述情形,該部已於113年10月啟用系統「重新發證」功能,供機關辦理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重新核發。本次功能調整擴充線上操作情境,含因非執業狀態致認證失效者。倘已重新核發認證者,請於系統補登錄資料;另於該部完成醫事人員系統介接執業登記檢核前,醫事人員得由機關透過醫事管理系統查詢或請申請人檢附執業狀態證明資料,社會工作師則請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資料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