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6月23日衛部顧字第1141961209號函辦理。
二、修正內容如下:
(一)強化尚未納入長照體系之個案銜接:要求照管中心與A個管員於接獲照護小組轉介起,1日內完成評估並擬定照顧計畫。
(二)彈性長照服務使用期間:放寬在宅急症照護首末日不得使用長照服務之限制,提升服務銜接彈性。
(三)放寬部分長照服務使用限制:
1.包括陪同外出、就醫及交通接送:收案對象經醫師同意辦理住院請假外出門診,則例外開放陪同外出、陪同就醫服務(如洗腎及門診)及交通接送服務。
2.到宅沐浴車:照管中心及A個管員應落實事前評估,並經照護小組確認收案對象狀況適合使用到宅沐浴車服務後,同意例外開放使用。
3.喘息服務:在宅急症照護期間,收案對象應以居家喘息服務為主,不建議使用其他類型之喘息服務,惟收案對象於使用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期間,經評估符合在宅急症照護對象並收案者,不在此限。
(四)明定申報及審核作業規範:
1.確認收案對象使用條件及額度控管:A個管員應確認收案對象符合放寬之長照服務項目使用條件,並將確認結果登打至每月A單位申報紀錄(AA02)後,依特約服務單位(B單位)實際服務紀錄,進行每月服務額度控管設定。
2.電腦審核異常訊息[E5047]之人工審核機制:自114年8月1日起之B單位服務紀錄,經核銷承辦人檢核AA02後,確認符合長照服務碼別使用規範規定者,開放核銷承辦人可逕行針對支審系統電腦審核異常訊息[E5047],予以行政審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