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11條規定,長期照顧給付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喘息服務額度:
(一) 無本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照顧者或其他可協助照顧之人。
(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人。
(三)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四) 另依同法第12條第4項,喘息服務額度,每年給付一次;其使用期間內,不得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
二、次查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辦法第9條之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情事,因涉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規定之實務,應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準。
三、綜上,長照喘息服務額度為依失能等級每年給付定額,故個案喘息服務與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若為同一給付期間,僅能擇一使用。請府內應積極協助民眾連結正式及非正式照顧資源,並應針對核予臨時及短期照顧及喘息服務之個案,強化府內橫向溝通,以掌握個案核定補助之樣態,減少重複補助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