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本部103年4月2日衛部照字第1031560565號函說明三略以:依老人福利法第2條規定,老人係指65歲以上之人...老人福利機構得視內部設施情形提供60歲以上個案機構喘息服務。考量老人照顧有其特殊需求與服務內涵,不同於其他年齡層服務對象之照顧,現行尚未將收容對象年齡擴及至未滿60歲者。
- 基此,縣市政府特約長照服務提供單位之老人福利機構,應以提供60歲以上符合長照對象之機構喘息服務,未滿60歲之長照對象應優先媒合護理之家或依長服法設立之長照機構。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2.0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特約單位
轉知衛生福利部114年6月13日衛部顧字第1141961748號函釋「未滿65歲民眾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對象資格,得否至縣市政府特約長照服務提供單位之老人福利機構接受機構喘息(GA05)服務」一案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25
- 發布日期: 2025-06-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