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二、補助項目:分項計畫二:設置一般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下稱一般型失智據點)。
三、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6月18日(星期三)止。
四、資格條件:
(一) 本市合法立案之醫事、長照、社福機構(團體)或其他失智相關服務等單位。
(二) 公寓大廈,經向本府報備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且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
(三) 為資源布建衡平性,優先考量設置於北屯區、豐原區及神岡區。
五、徵求家數:3家一般型失智據點(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依本局核定為主)。
六、審查方式:採本局初審及專家審查會議複審機制進行審查(書面審查),審查標準詳見本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七、個別補助受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詳見本計畫申請作業須知補助標準。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估列162萬元,惟實際補助金額依本局核定為主。
九、符合申請締約對象,請依申請作業須知備齊相關文件以郵寄掛號或親自送交方式於114年6月18日(星期三)前送達(非以郵戳為憑)本局長期照護科(地址:420206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電子檔寄至電子郵件:hbtcm01849@taichung.gov.tw),聯絡人周小姐(電話04-25265394分機6078)。
十、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十一、申請本計畫所需之相關表單,均已收錄於申請作業須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