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臺中市114年長期照顧十年0整合型計畫暨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4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為準)。
二、公告事項:
(一) 臺中市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獎助項目交通服務。
(二) 辦理資格、服務說明、申請期限、審查標準及方式、應備文件:請詳參臺中市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獎助經費服務需求說明書。
(三) 對於本案公告文件內容如有意見,請於114年6月13日前,以書面寄(送)達本局長期照護科(地址:420206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如有疑問,請逕洽服務承辦人(詳需求說明書)。
(四) 申請期限:
1. 符合需求說明書所訂之締約對象,請依需求說明書備齊相關文件,以郵寄掛號或親自送交方式於公告日至114年6月13日下午5時前送(寄)達本局長期照護科(地址同上)申請(非以郵戳為憑)。
2. 申請文件及檢附相關資料,需符合需求說明書的徵選資格及申請應備文件相關規定,並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始得進入審查。
3. 本計畫應於114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局可視經費或資源布建狀況,得以調整或停止補助之申請。
(五) 以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4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執行。
(六) 114年執行計畫之經費,依照衛生福利部公告「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4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及核定本市114年計畫經費辦理,本局依中央核定計畫額度及補助標準,保留計畫經費刪減之權利。
(七) 申請者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