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知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21日衛部顧字第1141961087號函。
二、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18條第5款及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42條第7款規定,喘息服務應由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之照顧服務人員提供,否則該部分費用不予支付。另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9條規定,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又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7條規定,長照服務單位應於人員實際提供服務前,完成登錄程序。
三、該部於113年3月12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26號函釋,任職於巷弄長照站之照顧服務人員,如巷弄長照站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同意,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並實際提供喘息服務,其照顧服務員於該巷弄長照站特約期間任職者,亦可認屬實際提供長照服務。另於114年2月25日衛部顧字第1141960330號函,重申長照服務人員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規範。
四、為確保法規落實,該部自114年6月1日起,於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系統執行登錄情形檢核作業。